(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与罗勇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罗勇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7-2号原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豪庭活力中心15楼。负责人:欧阳如松,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蔡志明,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勇,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罗勇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罗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元,诉讼保全费321元,合计597元,由原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振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