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书旺与李桂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旺,李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郑书旺。被执行人李桂贤。关于申请执行人郑书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桂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桂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郑书旺办理位于二七区兴华南街46号院4号楼4单元4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桂贤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郑书旺办理位于二七区兴华南街46号院4号楼4单元42号房屋(产权证号:01××00)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丰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