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付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39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某乙,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付某甲与被执行人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