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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付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39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某乙,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付某甲与被执行人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