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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安与被执行人景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安,景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卫安,男。委托代理人张少宏、刘晓恩。被执行人景琦,男。申请执行人卫安与被执行人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安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依法从被执行人景琦账户中扣划回案款100000元,扣除执行费1295元后将案款98705元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卫安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并于2013年1月17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