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安与被执行人景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安,景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卫安,男。委托代理人张少宏、刘晓恩。被执行人景琦,男。申请执行人卫安与被执行人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安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依法从被执行人景琦账户中扣划回案款100000元,扣除执行费1295元后将案款98705元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卫安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并于2013年1月17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