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法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靖边县第六中学、张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靖边县第六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大路沟乡,系靖边县第六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男,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张某(又名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新房滩村,系靖边县第六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某之母。被执行人靖边县第六中学地址:靖边县张畔镇河东。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校校长。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第六中学、张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靖边县第六中学和张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了5118元和3277元的案件款,现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万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