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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吕元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元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915号罪犯吕元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元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2009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元渤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201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0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元渤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2011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51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元渤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元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元渤于2007年3月12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4日,获监表扬奖励;于2013年1月1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4月11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于2012年7月13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元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元渤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