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许小丽与周均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丽,周均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47号原告:许小丽。委托代理人:陈企松。被告:周均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丽与被告周均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许小丽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限进行鉴定。本案须以鉴定后的意见为审理依据,故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