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霍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彦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