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霍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彦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