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翟奎芬、王志增、王秀芹、王俊霞、王俊彦与李晓文、李爱军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奎芬,王志增,王秀芹,王俊霞,王俊彦,李晓文,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95号申请人翟奎芬。申请人王志增。申请人王秀芹。申请人王俊霞。申请人王俊彦。被执行人李晓文。被执行人李爱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制作的(2012)青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账号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