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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德伟与赵新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生,汉族,金陵中学,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法定代理人刘秀灿,女,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系赵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赵新安,男,一九五八年四月五日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列车段职工,租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赵某某与赵新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二千一百五十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中2012年10月至12月及第二条中350.00元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