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与临沂豪德光彩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26-1号原告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于洪锋,总经理。被告临沂豪德光彩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黄贡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豪德光彩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 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