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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生新与被执行人冯天禄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生新,冯天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樊生新,男。被执行人冯天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生新与被执行人冯天禄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天禄自动履行了(2008)正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