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伟信与江怀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信,江怀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刘伟信,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江怀新,男,左右,汉族,住利辛县。原告刘伟信与被告江怀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怀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信诉称:2010年夏季,被告江怀新家建楼房,让原告为其做木工立壳子,工程完工后,被告江怀新迟迟不给付工钱,双方为此产生矛盾,经派出所处理,被告于2012年7月12日出具欠款12000元的条据,口头约定两个月内还清,但至今未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怀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审理查明:2010年夏天,被告江怀新建楼房,原告为其做木工立壳子,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给付工钱,2012年7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12000元的条据一张,载明:“今欠刘伟信现金壹万贰仟元正(12000元),欠款人江怀新,2012.7.12号”。本院认为,被告江怀新欠原告刘伟信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原告催要,被告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江怀新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怀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伟信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江怀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翠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