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浦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浦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92号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峰。委托代理人:魏德祥、高飞锦。被告:绍兴县浦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浦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37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5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商初字第92号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505698-1)。住所地:绍兴县齐贤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伟峰。委托代理人:魏德祥、高飞锦,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浦达贸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404261-6)。住所地:绍兴县柯桥国贸中心(南区)3幢118-120室。法定代表人:沈秀文。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绍兴县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祝世强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曹滢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