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商水县纺织品公司与康丽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纺织品公司,康丽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4521号原告商水县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洪亮,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现俊,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康丽花,女,汉族,1977年1月生,住周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纺织品公司与被告康丽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为此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艳秋审 判 员 王宁华人民陪审员 张莹莹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运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