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祥盈鞋材配件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派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祥盈鞋材配件有限公司,绍兴市派度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2号原告东莞市祥盈鞋材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勇。被告绍兴市派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祥盈鞋材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派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祥盈鞋材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