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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殷义力,系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常长锁,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员郝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