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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民初字第4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赵国柱。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温宇翔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