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民初字第4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赵国柱。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温宇翔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