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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邱明光、邱红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明光,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红光,王友正,叶青,阮彩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明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亦标。原审被告:邱红光。原审被告:王友正。原审被告:叶青。原审被告:阮彩琴。上诉人邱明光为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邱红光、王友正、叶青、阮彩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明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