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海亮与王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亮,王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699号原告李海亮。委托代理人钦启桐,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亮诉被告王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辛海霞用于担保的位于××的房产。二、冻结被告王洪新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延峰审判员 李启昱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