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办理位于二七区新圃西街2号院3号楼2单元12层1205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某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办理位于二七区新圃西街2号院3号楼2单元12层1205号房屋(产权证号:11××28)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丰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