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黎火暖与黎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火暖,黎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号原告:黎火暖,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4。被告:黎柳君,男,成年,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火暖诉被告黎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火暖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黎火暖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