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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黎火暖与黎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火暖,黎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号原告:黎火暖,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4。被告:黎柳君,男,成年,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火暖诉被告黎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火暖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黎火暖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