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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缪淑君与聂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淑君,聂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缪淑君。被执行人:聂喜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淑君与被执行人聂喜林(2013)永民执字第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指行人聂喜林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缪淑君人民币60.000.00元,余款2.1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二、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缪淑君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