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志飞与被告阿迪力江·莫门江、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6民初284号原告:王志飞,男,住克拉玛依市。被告:阿迪力江·莫门江,男,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县支公司,住所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锋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飞诉被告阿迪力江·莫门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飞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志飞,准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 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绍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