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先甫与吴维、安徽省江南长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甫,吴维,安徽省江南长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陈广新,南昌三志物流有限公司,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王先甫,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维,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安徽省江南长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天门山东路55号。被告:陈广新,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南昌三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88号。被告: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甫诉被告吴维、安徽省江南长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陈广新、南昌三志物流有限公司、南昌天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甫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在本案未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先甫负担。审 判 员 陈一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国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