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宽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升志与长春联创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升志,长春联创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赵升志,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树宗,吉林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联创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西三条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金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红,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升志与被告长春联创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联创美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升志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鈅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