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小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敏,女,1977年9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竹县,身份证号:。2012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2]第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敏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小敏来到小店区长风大卖场二层南区43号被害人范某商铺内,乘店内无人之际,将放在店内沙发上的红色长方形钱包(包内有现金7500元、金佛吊坠一个、银行卡、会员卡、身份证等财物)拿起准备盗走时,被刚进店内的范某发现并报警,盗窃未遂。经依法鉴定,被盗金佛吊坠价值4282元。现被盗赃款、赃物已追归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7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小敏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水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