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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永堂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堂,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190-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堂,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强(现名李泉潮),男,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永堂与被执行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堂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27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在招商银行西安小寨支行开立有银行账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2年12月25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存款18798元,并依法对该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2012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李强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本案剩余案款17414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予以解冻,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19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