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子健诉被告郝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健,郝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刘子健。被告郝瑞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区南一路3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健诉被告郝瑞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子健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