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与向继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向继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91号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1号地中海商业城。法定代表人:蒋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向继承,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继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