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张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所平,张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所平,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利武,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所平与被执行人张利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500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1月9日提取被执行人李义廷所有的车牌号鲁B××××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全部车辆理赔款。2013年1月3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法院汇入车辆理赔款270000元(包括执行费5250元)。2013年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264750元。申请执行人张所平向法院提交证明,现已收到案款264750元,余款我自愿放弃,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风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