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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小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深州市前么头镇后么头村委会与张桂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前么头镇后么头村委会,张桂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字第95号原告深州市前么头镇后么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建勋,该村村主任。被告张桂林,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前么头镇后么头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州市前么头镇后么头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