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贤臣与被告东营区皓岳装饰材料厂、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明光 、王炳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臣,东营区皓岳装饰材料厂,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李贤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陈官乡李斗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区皓岳装饰材料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35号。被告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月河337号。被告邵明光,男,汉族,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邵家社区居民,住该社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王炳忠,男,汉族,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东王社区居民,住该社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臣与被告东营区皓岳装饰材料厂、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明光、王炳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贤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