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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芹与被告李洪文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芹;李洪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999号原告李桂芹,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明村镇大黄埠村231号。身份证号码:379014197404194721被告李洪文,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901419740817471X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桂芹与被告李洪文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李珂由被告李洪文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男孩李泽由原告李桂芹抚养,被告李洪文自2013年开始至李泽9周岁(含9周岁)止每年承担抚养费3600元,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付给原告李洪文;李泽9周岁以后的抚养费由原告李桂芹自理。三、夫妻共同财产巨力牌农用三轮车一辆、龙鑫二轮摩托车一辆、海信25寸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联想电脑一台归被告李洪文所有,被告李洪文付给原告李桂芹财产折款8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夫妻共同债务欠吴京伟3000元,由原告李桂芹偿还1000元,被告李洪文偿还2000元。五、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李桂芹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