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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龚燕虹与孙云华、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燕虹;孙云华;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龚燕虹。被告:孙云华。被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中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负责人:叶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燕虹诉被告孙云华、被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燕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燕虹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