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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黄╳敬、黄╳勇、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敬,黄X勇,张XX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敬,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X勇,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XX,男,1975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2)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敬、黄X勇、张X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敬、黄X勇、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黄X敬打电话给黄X��提议说明天要去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兰村往里的一条小河放药抓水蜈蚣,并叫被告人黄X勇多带一个人一起去。被告人黄X勇当即表示同意要跟被告人黄X敬一起去抓水蜈蚣,并打电话叫同屯的被告人张XX和他明天一起伙同被告人黄X敬去百兰村里面放药抓水蜈蚣。被告人张XX也表示明天愿意去百兰村里面抓水蜈蚣,当天下午,三被告人便在百色城碰面。当天,被告人黄X敬就自己出钱去百色市右江区大菜市场买渔网、渔具和十瓶“灭扫利”农药。到了晚上,三个人一起吃晚餐,并商量好由被告人黄X敬负责购买毒水蜈蚣的农药,如果抓得水蜈蚣比较多,就要拿去换钱,除去成本,所得钱三人平分。到了第二天(即2012年10月26日)早上8时许,三被告人乘坐被告人黄X敬的私家小轿车来到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百兰村沙场处,借了一辆深绿色皮卡车,把事先买得的渔网,渔具及���瓶“灭扫利”农药放到皮卡车后,便往百兰村里面公路驶去,寻找适宜放药抓水蜈蚣的河流段。大约到下午14时,三被告人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六律村六蛇屯旁的一条小河处,把车停放好后,三被告人便下河翻动石头查看是否有水蜈蚣。三被告人查看后,发现有很多水蜈蚣,于是被告人黄X敬就吩咐说他负责到上游放药,被告人黄X勇、张XX则负责在下游接网打捞鱼虾和水蜈蚣。说完,被告人黄X敬便走到上游几十米的河段处,直接向河里投入事先准备好的四瓶“灭扫利”农药,并把一瓶放完药水后的“灭扫利”空瓶装满水后藏在河边的草丛中,其它三个空瓶都扔到山上去了。之后,便有大量的水蜈蚣、小虾以及一些鲶鱼、小鱼浮出水面,并不停地跳动、挣扎,水蜈蚣则卷缩成一团。不久,水蜈蚣、鱼虾便死亡沉入水底。而被告人黄X敬、黄X勇、张XX则趁着水蜈蚣、鱼虾被毒死、毒晕之际,用渔具、渔网打捞水蜈蚣和鱼虾。后三被告人共打捞得三、四斤鲶鱼和十几斤水蜈蚣。后来群众发现三被告人是投放毒药到河里抓水蜈蚣和鱼虾,三被告人便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了。自从群众知道有人投毒到河里,六蛇屯河段下游饮用该河水的六律村六蛇屯、那力屯、东威屯及鲁平村的那道屯、鲁屯共300多户、1000多名村民数日不敢再从河里取水饮用,造成村民人心惶惶,人畜饮水困难,村民生产生活秩序遭到破坏。经百色市公安局现场勘查时提取被告人黄X敬藏于草丛中的装满水的“灭扫利”药瓶、河水取样样品、死亡的水蜈蚣及鱼虾进行毒物检验鉴定,装满水的“灭扫利”药瓶中和死亡的水蜈蚣及鱼虾检出杀虫剂甲氰菊酯,河水样品未检出甲氰菊酯和其它常见有农药。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右江区四塘镇人民政府、四塘镇六律村、鲁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敬、黄X勇、张XX目无国法,为达到非法捕鱼的目的,故意往河道里投放有毒危险物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勇、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X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家里有老有小需要照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黄X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家里有老有小需要照顾,请求法庭予以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X敬打电话给被告人黄X勇,提议第二天去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兰村放药抓水蜈蚣并叫被告人黄X勇多带一个人一起去,黄X勇表示同意,被告人黄X敬便购买渔网、渔具和十瓶“灭扫利”农药,被告人黄X勇打电话联系同屯的被告人张XX。当晚三被告人在百色城共吃晚餐时商量,如果抓得水蜈蚣多就拿去卖,除去成本后所得利润三人平分。次日早8时许,被告人黄X勇、张XX乘坐由被告人黄X敬驾驶的私家小轿车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兰村沙场处后另借一辆深绿色皮卡车驶往四塘镇六律村方向。14时,三被告人��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六律村六蛇屯旁的一条小河边,被告人黄X敬叫被告人黄X勇、张XX在河下游负责用网打捞鱼虾和水蜈蚣,后其走到小河上游几十米的河段处向小河里投放四瓶“灭扫利”农药,当地群众发现后立即向四塘镇政府反映情况,随后四塘镇政府干部和当地群众将三被告人扭送到百色市公安局百兰派出所。案发后,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被告人黄X敬藏于草丛中的装满水的“灭扫利”药瓶、河水样品、被毒死的水蜈蚣及鱼虾,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灭扫利”农药瓶、死亡的水蜈蚣、鱼虾均含有杀虫剂甲氰菊酯成分,河水样品未检出甲氰菊酯和其它农药成分。另查明,以该河流下游河段为人畜饮水主要水源的有四塘镇六律村的六蛇、那力、东威及鲁平村的那道、鲁屯等5个自然屯,当地村干及时告知了村民下段河���被农药污染的情况,未造成人畜饮水中毒后果。被告人黄X敬出生于1979年3月18日、黄X勇出生于1984年11月20日、张XX出生于1975年1月3日,作案时均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黄X伍的证言:2012年10月26日16时许,我接到村副主任韦X诚的电话说六蛇屯水中桥上游100米左右的河段被几个人投毒捕鱼,于是我就叫上韦X诚一起去到现场查看情况。到现场看见有三个不认识的男青年在水中桥河中用网捞鱼和“水蜈蚣”(音译),见到有很多鱼和虾死在河边。我和韦X诚下到河边问他们放什么毒药到河里,其中一个男青年回答说是“敌杀死”毒药,毒药已经放完了。他们一边回答一边收拾东西想走,我就对他们说先别急着走,再聊一会。我刚说完,他们三个人就把收拾好的东西跑向停放在水中桥旁公路边的一辆无牌照的深绿色皮卡车并开车离开。我和韦X诚继续沿着水中桥上游走去,发现每隔5米左右就有一处人为用石头围成漏斗形状的装网网鱼的网点,大约走了100米这样就不再发现有网点了,所以他们投毒的地点估计就是在水中桥上游100米左右的地方。作为村干,我就通知下游的六蛇屯、六律屯、那边屯、东威屯、鲁平村那道屯和鲁屯的村民说有人投毒到河里,暂时不要饮用河里的水,包括牲畜。这次投毒没有造成人畜伤亡,但造成饮水困难,村民人心惶惶,都不敢饮用河里的水,影响恶劣。2、证人韦X诚的证言:2012年10月26日16时许,我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三个外地男青年在本村六蛇屯水中桥河段投毒捕鱼,我就打电话给村主任黄X伍说明情况,黄X伍听后马上叫我跟他到现场查看。我们来到六蛇屯水中桥,刚好看见有三个不认识的外地男青年在水中桥下的河里���打捞鱼虾及“水蜈蚣”(音译),鱼虾和水蜈蚣大部分都是死了漂浮在水面上,有一些还在水面上跳动、挣扎,像是中毒的症状,桥上还有他们捕捞得的几袋水蜈蚣及一袋鲶鱼,我顺手提了一下,水蜈蚣可能有十几斤,鲶鱼可能有五斤。于是我和黄X伍下到河边,发现河底下及两旁都有很多虾和水蜈蚣及一些鱼、螃蟹和蛇死亡。后来,黄X伍就问他们向河里投放的是什么毒药,有一个男青年回答说是“敌杀死”毒药,并且他们已经投放完了。我们还想向他们多了解一些情况的时候,他们就匆忙收拾东西跑向停放在水中桥公路旁的一辆无牌照的深绿色皮卡车走了。我和韦X诚继续沿着水中桥上游走去,一路上发现有很多虾及水蜈蚣被毒死沉在河底,还有一些鱼、螃蟹和蛇也被毒死。大约走了100米这样,就不再发现有鱼虾死亡。所以我估计他们投毒的地点就在水中桥上游��100米的河段中。被投毒河段下游有六律屯、那边屯、东威屯、鲁平村那道屯和鲁屯总共230户1000多村民饮用这条河的水。因为黄X伍及时通知,这次投毒没有造成人畜伤亡,但造成饮水困难,只能到深山里找水源取回饮用。3、证人王X的证言:2012年10月26日16时20分左右,我接到村主任黄X伍的电话说有人在我们屯上游处的六蛇屯水中桥河段投毒,叫我通知本屯(那力屯)村民暂时不要饮用河里的水及喂养牲畜。由于及时通知,我们屯没有发现有人和牲畜中毒,但造成人畜饮水困难。4、证人杨X的证言:2012年10月26日16时20分左右,我接到村主任黄X伍的电话说有三个外地男青年在我们屯上游处的六蛇屯水中桥河段投毒,叫我通知本屯(东威屯)村民暂时不要饮用河里的水及喂养牲畜。由于及时通知,我们屯没有发现有人和牲畜中毒,但造成村民人心惶惶,人畜饮水困难。5、证人韦X勇的证言:2012年10月26日16时20分左右,我接到六律村主任黄X伍的电话说有三个外地男青年在我们屯上游约6公里处的六律村六蛇屯水中桥河段投毒,叫我通知本屯(那道屯)村民暂时不要饮用河里的水及喂养牲畜。由于及时通知,我们屯没有发现有人和牲畜中毒,但造成村民心里恐慌,生产生活受到影响,人畜饮水困难。6、证人杨X服的证言:2012年10月26日16时20分左右,我接到六律村主任黄X伍的电话说有三个外地男青年在我们屯上游的六律村六蛇屯水中桥河段投毒,叫我通知本屯(鲁屯)村民暂时不要饮用河里的水及喂养牲畜。由于及时通知,我们屯没有发现有人和牲畜中毒,但造成村民心里恐慌,生产生活遭到破坏,人畜饮水困难。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提取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证实:(1)案发���场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六律村六蛇屯水中桥上游100米左右的河段处;(2)在中心现场河段处的河中提取了一小袋疑似被毒死的鱼虾及水蜈蚣、一瓶200毫升的河水样品。在被告人黄X敬的指认下,民警在投毒点河岸边的草丛中提取到一瓶红色塑料瓶装的药水,瓶身无说明书及其他字体,内装约有50ml的无色透明液体;(3)案发后,被告人黄X敬、黄X勇、张XX分别带侦查员到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分别指认所捕获的鱼虾及水蜈蚣,被告人黄X敬还指认其向河里投放的农药(灭扫利)。8、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理化)字(2012)473号黄X敬等投放危险物质案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现场提取的塑料瓶中的无色透明液体和疑似被毒死的水蜈蚣和鱼虾中检出杀虫剂甲氰菊酯,被毒河段的水样未检出甲氰菊酯和其他常见有农药。9、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人民政府、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六律村民委员会、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鲁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2012年10月26日16时50分,群众电话反映有三名不明身份人员在六律村六蛇屯至鲁平村鲁屯河流段放毒药毒鱼。当日17时30分,在鲁平村鲁屯将三名投毒人员人赃俱获并扭送至百兰派出所。经核实,此次投毒事件共涉及2个行政村5个自然屯,1200人口,牲畜500多头,造成下游群众连续数日无法饮用该河水,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用水,产生了恶劣影响,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0、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X敬于1979年3月18出生,被告人黄X勇于1984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人张XX于1975年1月3日出生,案发时三被告人均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11、被告人黄X敬的供述:2012年10月25日中午,我打电话跟我堂弟黄X勇说第二天去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兰村里面投放农药捕捞水蜈蚣,让他��叫一个人跟我们去。当天,我堂弟黄X勇就同意我的提议,并于下午带张XX来到百色城会面,我们三人商量说如果抓得水蜈蚣就拿去卖,除去成本三人平分。确定之后,我就去买渔网和10瓶“灭扫利”农药,“灭扫利”农药是红色瓶身,白色瓶盖,药水有点白,每瓶容量大约有50ml。当晚在我家吃饭时,他们问我要用什么药毒杀水蜈蚣,我欺骗说用“虾药”(又名“敌杀死”)。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我带着4瓶买好的“灭扫利”农药与黄X勇、张XX来到百兰村沙场,并借了一辆皮卡车往百兰村里面驶去。约16时左右,我们三人在距离百兰村约20多公里处一座水中桥旁的一条小河边停车下河查看,发现有很多水蜈蚣,于是我就对他们说这里有水蜈蚣,我到上游去放药,他们在下面拉网等候捕捞水蜈蚣及鱼虾。我走到水中桥上游大约几十米的地方往河里直接投放事先准备好的4��“灭扫利”农药,投放完之后我拿了一个空瓶子装满水藏在草丛里,其他三个空瓶扔到山上去了。后来水蜈蚣、鱼虾大量漂浮出河面并大量死亡,我就和黄X勇、张XX在下游捕捞鱼虾及水蜈蚣,大约捕捞得十多斤水蜈蚣,三四斤鲶鱼。后来被群众发现并被扭送至派出所了。我不知道河流下游村屯人畜饮用被我投放农药的河水。12、被告人黄X勇的供述:2012年10月25日,黄X敬打电话问我是否一同去百兰抓水蜈蚣,称要用一种叫“敌杀死”的农药来抓水蜈蚣,并要求我多带一人同行。我很快同意,并叫上同屯的邻居张XX,张XX很快答应一同前去百兰抓鱼。当天晚上,黄X敬驾驶他的轿车搭乘我和张XX至百兰附近的一个沙场,该晚我们也睡在沙场。26日上午,黄X敬向沙场一亲戚借了一辆皮卡车搭乘我和张XX至百兰村上游20几公里处,那里有一处小河适合投放农药毒水蜈蚣和鱼,��们下车观察也发现水中有水蜈蚣,于是我们选择在这里放药。约下午的时候,黄X敬负责投放“敌杀死”农药,我和张XX负责在下游撒网拦鱼和捞鱼。当时我并不清楚黄X敬是如何投放农药的,但过了挺长时间,水蜈蚣就从石头缝中出来,且一些鱼也跳动或漂浮在水面。然后我们开始拦鱼捞鱼,在收网时,我们被群众发现,之后就被他们扭送至公安机关。去之前我听黄X敬说要投放“敌杀死”虾药捕鱼虾及水蜈蚣,但我认为能毒死鱼和水蜈蚣的并不是“敌杀死”虾药,应该是另外一种比较有毒的药物。我知道我们投放毒药的这条河下游还有村屯及牲畜饮用这条河的水,但我以为不会有事。13、被告人张XX的供述:2012年10月25日中午,黄X勇打电话给我说要一起去找水蜈蚣,并叫我到他的堂哥黄X敬家中找他,于是当天我就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百合园小区的一座居民楼内与黄X敬、黄X勇碰面。在吃饭聊天过程中,黄X敬跟我说要去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兰村里找水蜈蚣来卖,有人愿意以一斤30元的价格收购,本钱由黄X敬出,回本后会给我一些报酬,我当即同意。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黄X敬驾驶一辆车牌为桂L66**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车,带着我和黄X勇开往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兰村附近。到了百兰村之后,黄X敬称里面的路不好走,于是在当地找来一辆皮卡车,我们三人便换乘皮卡车到距离百兰村约23公里处的小河边,之后我们三人下车翻动河内石头寻找是否有水蜈蚣。在寻找了半小时后,黄X敬和我们说可以在这段河内拉网,于是我和黄X勇将两张渔网架在河道上,黄X敬去距离我们约50米左右的河道上游开始投放毒药,不到5分钟后黄X敬从上游回来,之后我们3人坐在河岸上等待。大约40分钟后,我们发现架在河道上的网内开始有一���水蜈蚣漂浮在水面,于是我们三人一起来到河道用事先准备好的鱼兜开始捞水面的水蜈蚣,之后又有一些鲶鱼和小虾浮在水面,我们也一并打捞起来,分别用蛇皮袋装起来,大约过了一小时左右,我们看到河岸上有当地居民经过,便收起渔网,将打捞上来的水蜈蚣和鲶鱼一起装入一个编织袋中,放在皮卡车的后座上,之后就被当地群众抓获。去之前我听黄X敬说是要投放一种“虾药”捕鱼虾及水蜈蚣,但后来我见河里的鱼虾及水蜈蚣大量死亡,连鲶鱼都被毒死,我就怀疑黄X敬投放的不是“虾药”而是某种剧毒药品。我知道我们投放毒药的这条河下游还有村屯及牲畜饮用这条河的水,但我当时觉得既然都投放了,就没想那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敬、黄X勇、张XX为达到非法捕鱼的目的,往河道投放有毒农药“甲氰菊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X敬提出犯意并购买渔网、渔具和有毒农药“灭扫利”,且实施了投放有毒农药“灭扫利”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X勇、张XX明知是通过投放有毒危险物质的方法进行捕鱼,仍积极参与拉网打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本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予以宣告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敬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X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X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红官代理审判员  施儒锋人民陪审员  任荃婴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乾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