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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法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白富宏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田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富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田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人白富宏,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荣,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田铂,男,1971年4月16日生,甘汉族。白富宏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田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支付白富宏21648元,田铂支付白富宏12184.86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白富宏承担150元,田铂承担350元。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白富宏、田铂于2013年1月29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文辉审判员  杜存洲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