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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牡执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魏延国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延国,高泼,董继红,董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菏牡执字第607-3号申请执行人:魏延国,农民。被执行人:高泼,市民。被执行人:董继红,市民。被执行人:董克森,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克森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董克森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帐户62×××81内的存款每月2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董克森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帐户62×××81内的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附: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董克森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帐户62×××81内的存款每月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