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中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达州市茶马古道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达州市茶马古道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中民初字第11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08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文杰,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达州市茶马古道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外镇西环路华泰A幢综合楼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茶马古道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其安审判员 邓东川审判员 户 娆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