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张学,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