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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张学,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