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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菜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素红与贾亚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24号原告宋某某,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