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菜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素红与贾亚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24号原告宋某某,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