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王荣杰、罗静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王荣杰,罗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2-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负责人:张一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幸波,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王荣杰。被申请人:罗静静。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甬慈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以已与被申请人王荣杰、罗静静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荣杰名下的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本案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