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存清与朱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朱存清,男,汉族,1947年3月15日生,绥德县四十铺镇王家桥村人,农民。现住张家砭乡清水沟村。被执行人朱海莲,女,汉族,1955年12月9日生,农民,住绥德县一中。朱存清与朱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的(2007)绥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朱海莲于2007年7月15日前偿还朱存清贷款70000元,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朱存清负担。后因朱海莲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朱存清于2007年7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海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于2008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执行人朱存清发放债权凭证。在清理无财产积案活动中,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朱海莲之夫生前系包工头,因病于2006年12月12日去世,生前因包工和治病债台高筑,家中唯一住房因在银行抵押自行变卖偿还了银行贷款,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7)绥执字第78-2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退出本次程序。2010年8月10日朱存清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朱存清申请并同意,给予其司法救助10000元。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绥执字第1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7)绥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中20000元的执行。2011年9月26日,朱海莲偿还朱存清2000元。2013年1月23日,朱存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海莲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存清失去双手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困难,无其他生活来源。申请执行人朱存清申请本院给予其司法救助,本院决定给予朱存清司法救助49900元,作为本案一次性处理,其它互不追究,朱存清不再申请对本院(2007)绥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绥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张文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