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俊卿与王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卿,王新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魏俊卿。被告王新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卿与王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俊卿撤回对被告王新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