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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5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姜荣英与李丽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荣英,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5993号申请人姜荣英,女,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丽,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5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丽应偿还的欠款十万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玉蛟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玉蛟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笑竹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