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桂莲、孔泳斌等与刘功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莲,孔泳斌,刘功权,英德市华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刘桂莲,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从化市人,住从化市,原告孔泳斌,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从化市人,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图观,英德市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佳佳,英德市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功权,男,1981年3月9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市华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光明路城北居委会一楼。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建湘,公司员工。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建北大厦副楼喜迎盈国际商务中心七楼。负责人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亮,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桂莲、孔泳斌起诉认为,2012年10月25日20时40分许,刘功权驾驶粤R×××××号轿车,沿S347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128KM+610M时,碰撞到行人孔禀,造成孔禀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功权驾车离开现场,导致孔禀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本次事故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功权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家属多次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18791.6元,不足部分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2013年2月8日前支付360000元赔偿款给原告刘桂莲、孔泳斌,此款汇入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二、被告英德市华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8000元赔偿款给原告刘桂莲、孔泳斌,此款当庭付清。三、赔偿完毕后三方权利义务终结,三方互不追究,三方不得就本案造成的损失再次主张。本案的诉讼费4993.96元和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少锋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帐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帐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