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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桂林XX公司与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XX公司,张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桂林XX公司。被告张XX。原告桂林XX公司诉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原告桂林XX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XX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国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