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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孙某甲,居民。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孙某甲告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