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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隅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达瓦卓玛与罗桑尼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瓦卓玛,罗桑尼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隅民初字第04号原告达瓦卓玛,女,藏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西藏察隅县人,现住西藏察隅县。被告罗桑尼玛,男,藏族,现住西藏察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某某以与被告罗某某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达某某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益西平措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