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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梁肖明与张林录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肖明,张林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梁肖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工农村*组**号。被执行人张林录,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工农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梁肖明与被执行人张林录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一千八百零二元二角九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肖明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张林录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宗贤 更多数据: